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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星、金旭蕾、倪云林犯抢劫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云庆、孙银香、汪中平、盛丽香、唐雯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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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浙刑二终字第130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云林,男,1971年10 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农民,住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联合村。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7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建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俞继革,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徐卫星,男,1971年8 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农民,住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芳田村。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7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建德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金旭蕾,男,1977年9 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农民,住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金村。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7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建德市看守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卫星、金旭蕾、倪云林犯抢劫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云庆、孙银香、汪中平、盛丽香、唐雯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5 年5月 19 日作出(2005)杭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倪云林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为倪云林指定了二审辩护人。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徐卫星、金旭蕾、倪云林2004年7月刑满释放后共谋去外地盗窃并一同窜至浙江省建德市。2004年8月15日晚23时许,三人在建德市梅城镇梅花南路上发现经商的当地人唐赛军、盛杭梅夫妻驾车回家,即尾随二人至梅花南路20号西单元2楼唐赛军家门外,并发现唐、盛进屋后未关防盗门,夫妻俩均睡在客厅,遂决意到唐家盗窃,还商定如被发现就使用暴力抢劫。次日凌晨2时许,徐卫星、金旭蕾、倪云林分别持木棍、水泥块等工具,潜入唐家行窃时,被唐赛军发现。徐卫星即用木棍猛击唐的头部,倪云林则将门关上,与徐一起将唐按倒在地,轮流用水泥块猛砸唐的头部数下,致唐赛军颅脑严重损伤而当场死亡。徐卫星恐唐不死,又从厨房拿来剪刀刺入唐的颈部。金旭蕾则用木棍猛击被惊醒的唐赛军妻子盛杭梅头部,并用手猛扼盛的颈部,致盛机械性窒息而当场死亡。三人在室内劫得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以及移动电话手机和小灵通手机各1只后逃离现场。
  原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卫星、金旭蕾、倪云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均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徐卫星、金旭蕾、倪云林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云庆、孙银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中平、盛丽香、唐雯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二万元,三被告人各负担三分之一,并互负连带责任。倪云林上诉称其未提出盗窃犯意,也未确定作案对象;虽对唐赛军实施过暴力行为,但是在徐卫星实施了暴力行为之后,且其实施暴力时唐已死亡;并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死缓刑。其二审辩护人则称盗窃犯意是徐卫星提出,倪云林实施犯罪是受徐指使,被害人唐赛军死亡主要是徐卫星造成,倪只起辅助作用,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亦要求改判倪死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徐卫星、金旭蕾、倪云林抢劫的事实,有汪中平、唐云庆、钱英、严志清、陈建军、陈国英、王烈锋、陈建华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尸体和DNA检验报告,手印鉴定以及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剪刀、水泥块等证据证实。各被告人亦均供认在案,所供能相印证,且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辩护理由,经查:(1)倪云林积极赞同徐卫星如盗窃被发现即动手抢劫的提议,还找了水泥砖块作为工具;在盗窃被发现后即与同伙一起对两被害人实施按倒、扼颈等暴力手段且致两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作案过程亦证实三被告人有杀人抢劫的预谋。故倪云林上诉称没有抢劫的预谋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2)徐卫星、金旭蕾均供认倪云林对被害人唐赛军实施了暴力手段,且倪云林亦不否认实施了将被害人按住等情节。倪云林与作案同伙在共同抢劫中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并共同直接致死唐赛军。故其上诉称对唐赛军实施暴力是在徐卫星暴力致唐死亡之后,其二审辩护人称倪是受徐卫星指使作案,被害人唐赛军死亡主要是徐卫星造成,倪只起辅助作用等,均与事实不符,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卫星、金旭蕾、倪云林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入户杀人劫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手段极为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均系累犯,均应依法严惩。倪云林及其二审辩护人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倪云林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卫星、金旭蕾、倪云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均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的裁定。

 

 

审  判  长   李      炎
代理审判员   徐  爱  明
代理审判员   陈  洪  理




                             二O O五年八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聂  昭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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