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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区别
百家律师网  www.18lawyer.com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发布时间:2010-1-26

  公证制度与诉讼制度虽然都是司法制度,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1)公证与诉讼的性质不同、目的不同、作用的领域也不同。我国公证机构一度曾设在人民法院内,但是公证机构的活动属于非诉讼活动,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属于诉讼活动。公证机构的公证活动一般发生在民事、经济纠纷之前,是为了预防纠纷,强化法律监督,减少诉讼。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则是在民事、经济纠纷发生后进行的,是为了辨明是非曲直,解决纠纷。

  (2)公证与诉讼活动的程序和工作方法不同。

  公证机构是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及相关的公证程序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审查、调查、勘验,现场监督和公证证明的。诉讼则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调解、裁定、判决和执行的。

  (3)公证与诉讼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除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外,只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则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公证文书具有域外法律效力,而由于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限制,如果没有国际条约或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协定,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等司法文书,就不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即其在外国没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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