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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基本原则
百家律师网  www.18lawyer.com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发布时间:2010-1-26

  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公证法规的规定,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真实合法原则:公证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务。

  2、回避原则:公证人员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

  3、保密原则:公证处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4、直接原则:公证员要通过接待当事人、审查证据等形式,亲自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作出是否公证的决定。

  5、便民原则: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证工作要从方便群众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

  6、使用中文和民族文字的原则: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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